毕业与学位授予

毕业:

根据《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生考籍与学业管理细则》苏大成教〔2019〕12 号第二十一条:经鉴定,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并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延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由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与苏州大学联合署印的毕业证书。


学士学位:


根据《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6 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申请学位条件如下:

第四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 申请相应学位 。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我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水平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学位外语成绩要求: 

(1)非英语专业毕业生:须参加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中规定的外语课程考试,成绩≥70 分。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 级笔试考试(含听力), 成绩≥60 分,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笔试考试,成绩≥ 425 分,或已取得英语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视同达到我 校学位外语要求,学位英语免考。 

(2)英语专业毕业生:须参加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中规定的第二外语课程考试,成绩≥70 分。 参加全国大学日语或法语四、六级笔试考试,成绩≥60 分者, 视同达到我校学位外语要求,学位外语免考。 

2.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70 分; 

3. 自学考试相关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0 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的; 

(二)未按要求申请或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的;

(三)在学校组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尚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四)因在校所受纪律处分未解除等各种原因不具备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

(五)已发现存在比较严重问题尚未作出结论,可能影响学位授予结果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 为。

学士学位不得补授。毕业生必须在毕业证书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书面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不得再以任何原因申请学士学位补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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