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
根据《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生考籍与学业管理细则》苏大成教〔2019〕12 号第二十一条:经鉴定,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并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延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由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与苏州大学联合署印的毕业证书。
学士学位:
根据《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6 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申请学位条件如下:
第四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 申请相应学位 。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我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水平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学位外语成绩要求:
(1)非英语专业毕业生:须参加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中规定的外语课程考试,成绩≥70 分。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 级笔试考试(含听力), 成绩≥60 分,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笔试考试,成绩≥ 425 分,或已取得英语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视同达到我 校学位外语要求,学位英语免考。
(2)英语专业毕业生:须参加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中规定的第二外语课程考试,成绩≥70 分。 参加全国大学日语或法语四、六级笔试考试,成绩≥60 分者, 视同达到我校学位外语要求,学位外语免考。
2.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70 分;
3. 自学考试相关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0 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的;
(二)未按要求申请或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的;
(三)在学校组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尚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四)因在校所受纪律处分未解除等各种原因不具备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
(五)已发现存在比较严重问题尚未作出结论,可能影响学位授予结果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
为。
学士学位不得补授。毕业生必须在毕业证书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书面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不得再以任何原因申请学士学位补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