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
完成所有执行计划课程的学习,且考试全部合格。
结业:
完成所有执行计划课程的学习,且考试没有全部合格。
结业需要本人申请或已满最高学习年限。
学士学位:
根据《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在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 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在籍期间达到下列水平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70 分;
2. 学位外语水平满足以下条件:
(1)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学位外语水平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高校联盟英语考试成绩≥60分;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 60分;学校组织的校内学位英语考试成绩≥60分。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考试成绩≥425 分, 或已取得英语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视同达到我校学位外语要求,学位英语免考。
(2)英语专业学生的学位外语水平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学校组织的校内学位外语(日语)考试成绩≥60 分;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高校联盟外语(日语)考试成绩≥60 分。 参加全国大学日语四、六级笔试考试,成绩≥60 分者,视同达到我校学位外语要求,学位外语免考。
3. 学校组织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分别≥60 分,学位课程考试不得补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的;
(二)未按要求申请或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的;
(三)在学校组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尚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四)因在校所受纪律处分未解除等各种原因不具备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
(五)已发现存在比较严重问题尚未作出结论,可能影响学位授予结果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学士学位不得补授,即已毕(结)业但未获学位者,不能因任何原因返校申请学士学位补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