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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

时间:2019-04-11浏览:773设置

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

苏大成教〔201911


根据《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及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须由本人持苏州大学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成人高考准考证,专升本新生同时还须持成人高考报名时使用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出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否则不能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前持有关证明到学校(或教学点)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指定各学院(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核,审查合格者且完成缴费手续后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取得学籍。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继续教育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受时间限制。情节恶劣的,移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当年不能入学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在开学后二周内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登记表,经学院(部)分管领导和继续教育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服兵役者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四条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期间到校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向学院(部)提交恢复入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随当年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六条  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初缴纳当年的学费,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确认学籍。超过1年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勤与请假

第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习分为函授、业余两种形式,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故不能参加面授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须按时参加面授和网上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面授学生单次请假由班主任或成教秘书批准;连续多次不能参加面授需请假的,由成教秘书审核,报学院(部)主管领导或教学点负责人批准。学生一学期因故请假,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面授学时二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擅自缺课及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学生连续旷课超过该学期面授学时二分之一以上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对学生的考勤,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进行,并将考勤情况报各学院(部)或教学点,涉及学籍处理的,由相关学院(部)提出处理意见后及时报继续教育处处理。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及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的学业要求,已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各学院(部)应严格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按《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管理细则》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考试课程、考查课程,都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成绩记载按课程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总评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三条  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评定,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折合评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式由教师确定并在开课初期预先告知学生。

第十四条  平时成绩主要包含平时的学习态度(面授出勤率、网上视频学习完成情况)、平时作业、实验或实习、见习、课程设计、小论文、随堂(在线)测验、课堂(在线)讨论与提问、或参加网上答疑、期末辅导等方面的成绩。平时成绩具体项目内容和比例标准由教师确定,平时成绩占比不得高于50%

第十五条  网络教学的平时成绩根据教师预先设定的标准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记载核算。任课教师须做好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和记载,课程考试结束后二周内上传考试成绩,打印课程成绩单,学院(部)审核并发布成绩。

第十六条  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院(部)完成上学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工作。因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学校不单独为缓考者组织考试,缓考者可参加补考。学生旷考、作弊、违纪和因故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

四、课程的免修免考

第十七条  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名称相同、学时相近、考核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第十八条  通过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者,可申请免修免考英语(1英语(2;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第十九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实习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作业等不得免修免考。

第二十条  免修免考课程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总课程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凡要求免修免考的学生,应在开课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学院(部)审核同意方可免修免考相应的课程。免修免考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五、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部)认为应当休学者,由继续教育处批准并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学期中间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满,因故不能按时复学者,经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最高年限为2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同意休学:

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医院诊断,需休养治疗的;

2.因工作原因,确需中断学业的;

3.女学生有生育需要的;

4.一学期累计请假缺课超过面授学时二分之一的;

5.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

6.其他特殊原因必须申请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由本人填写苏州大学成教学生休、复学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院(部)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在应办理休学手续之日起,无故逾期二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学院(部)签署意见并报继续教育处批准,方可复学,并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继续学习。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学校规定情况的,可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继续教育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转专业:

1.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3.工作岗位变更,转专业更能适应新岗位需要者;

4.所录取的专业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5.休学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只能转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条  转专业一般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学习形式的专业的一年级学生之间进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成人高考招生考试科目不同的;

2.招生时政策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3.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的;

4.应作退学处理的;

5.由外校转学进入学校学习的;

6.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确需转专业者,须由本人在新生入学后的二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转入学院(部)同意,报继续教育处审批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学业,毕业和学位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

第三十三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原则上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跨专业转学者;

3.已办理过转学手续者;

4.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5.应作退学处理者;

6.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确需转学的,应向相关学院(部)提出申请并附所需材料,报继续教育处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处对转学、转专业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转专业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退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不办理任何手续,一学期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面授学时二分之一者;

5.申请退学者;

6.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意见,经继续教育处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八、学习年限、毕业、学位、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制。根据成人的特点,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可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延长3年。学生服兵役期不计入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延长学年、延迟毕业的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业成绩合格,可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根据《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审核通过后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课程不及格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学生结业资格的审核与毕业资格的审核同步进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和学位数据报备制度,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将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相关信息上报到教育部学信网、学位网,完成学历学位电子注册和学位数据备案。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学制年限期满,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可向学院(部)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经学院()、继续教育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延长学年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在批准延长的学年内,学生可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及未修课程,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符合毕业条件但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位外语或学位主干课程考试成绩没有达到学位申请条件,可在学校开始毕(结)业工作开始前,向学院(部)提出延迟毕业申请,学院(部)、继续教育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延迟毕业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办理延迟毕业手续的同时,应同步申请学位课程重修培训,通过重修培训来重考学位主干课程或重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并按规定缴纳课程重修培训费,学院(部)负责具体落实课程的重修培训。

第四十八条  延长学年、延迟毕业必须一年一办,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多次申请,最后一次办理时间为最长学习年限期满前一年。

九、附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试行)》(苏大〔2005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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